(2013)平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陈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刑初字第35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平和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平和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自同年8月6日起取保候审。平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3)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志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因琐事与陈某乙在其位于平和县大溪镇宜盆村高速公路项目附近的食杂店内纠纷。期间,陈某甲用手推打陈某乙致其背部撞到柜台等物体受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的第一腰椎左侧横突新鲜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2013年7月23日,陈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同年8月4日,陈某甲与陈某乙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赔偿损失合计人民币13800元,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谅解。另查明,陈某甲所在地基层组织出具证明,表明具备监管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丙、陈某丁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平和县公安局(平)公(刑)鉴伤字(2013)第19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调解协议、领条、谅解书、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陈某甲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因民事纠纷引发,被告人能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当地基层组织对陈某甲具备监管条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惠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方艺灵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