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一法坦民二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黄伟轮与中山市大东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轮,中山市大东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中一法坦民二初字第94号原告:黄伟轮,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张春峰,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大东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黄土保,经理。原告黄伟轮诉被告中山市大东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海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睿独任审判,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伟轮的委托代理人张春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东海公司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伟伦诉称:2010年4月14日,原告与被告村田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1000****),合同约定商品房交付日期为2010年5月31日,交付使用后730个工作日内办理房产证书,否则被告需按已付房款的0.5%向原告计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0年4月14日付清全部购房款188208元,并支付4500元的产权办证费。被告收取了上述费用后并没有依约为原告办理产权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被告需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中山市坦洲镇大兴路117号碧涛花园**幢**房的产权证书;2.被告村田公司对办理前述商品房产权证书的费用承担付款责任;3.被告从2012年5月29日起每月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941.04元,直至产权证办好之日止;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就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公证书;2.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3.收款单。被告村田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5日,陈子容(买受人)与村田公司(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编号:1000****),约定:村田公司出卖给陈子容的商品房为现房,已领取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证号为2008-****。该商品房坐落于中山市坦洲镇碧涛花园**幢**房(现售权属座落:大兴路117号碧涛花园),土地证号为中府国用(2006)33****号。房屋按套出售,总金额为188208元,付款方式为2010年4月14日一次性付款。房屋交付期限为2010年5月31日前。村田公司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30个工作日内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村田公司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当日,陈子容向村田公司支付购房款188208元、代办产权费4500元,其中代办产权费的收款单上注明“多退少补”。2010年4月20日,广东省中山市菊城公证处作出(2010)菊证经字第14**号公证书一份,证明村田公司与陈子容2010年4月14日签订的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鉴均属实。2010年4月30日,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在中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所办理了登记备案。2010年5月31日,村田公司将涉案房屋交付给陈子容入住。因村田公司逾期办证,陈子容遂具状至法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陈子容与村田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村田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协助陈子容办理房地产权证,逾期办证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村田公司交房时间为2010年5月31日,办证时间按照约定应为交房后的730个工作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延期办理房产证的,按照已付房款的0.5%支付违约金。经计算,从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已经超过730个工作日,因此村田公司应当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941.04元(188208元×0.5%)。陈子容要求村田公司每月支付违约金941.04至产权证办好之日,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陈子容与村田公司合意,支付村田公司办证费用4500元,由村田公司协助办理房地产权证,费用多退少补。因此村田公司应当在4500元的范围内承担办理涉案商品房房产证的办理费用。村田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相应的诉讼风险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村田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陈子容办理中山市坦洲镇碧涛花园**幢**房[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6)33****号,合同条码:1000****]的房地产权证,并在4500元范围内承担办理上述房地产权证的费用;二、被告中山市村田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陈子容逾期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违约金941.04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2元,减半收取为21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村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钟丹丹第3页共5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