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阳城法执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分行与曾宪文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分行,曾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城法执字第8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分行。住所地:阳江市。负责人:冯曙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谭乃忠,该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程志强,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曾宪文,男,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分行与被执行人曾宪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阳城法民二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支付信用卡透支款50938.67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申请执行费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曾宪文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曾宪文的银行存款。以上执行措施以履行执行标的50938.67元及利息、诉讼费、诉讼保全费、申请执行费用等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广响审判员  陈磊光审判员  袁广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陈嘉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