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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民申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李平山与王雷、崔卓龙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平山,王雷,崔卓龙,周传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申字第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平山,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委托代理人:于兆海,男,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雷,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秀,女,汉族,1959年11月22日出生,系青岛崂山万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被告:崔卓龙,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龙镇农垦社区。一审被告:周传美,女,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新兴路**号。再审申请人李平山因与被申请人王雷,一审被告崔卓龙、周传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1)黄民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平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邹 伟审 判 员  王 键代理审判员  翟连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任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