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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0305号原告周某某,女,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朱某某,男,196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3年10月10日,以被告朱某某户籍地在巴南区南泉镇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勇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陈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