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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伦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林建华与佛山市顺德区泰恒兴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华,佛山市顺德区泰恒兴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顺法伦民初字第309号原告林建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泰恒兴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霞石工业区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梁渭滨。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建华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泰恒兴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建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77.53元(已减半),由原告林建华负担。审 判 长  黄耀彬代理审判员  梁嘉莹人民陪审员  周志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锶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