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个执字第224-1号申请人庄留清,男,1970年9月12日生,汉族,汉族,系个旧人。被执行人谢华才,男,1970年2月20日生,彝族,系贵州省农民,住个旧市。被执行人王进平,男,1965年12月26日生,回族,系开远市农民,住开远市。被执行人高文伟,男,1968年4月28日生,系个旧市人。申请人庄留清与被执行人谢华才、王进平、高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的(2013)个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庄留清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庄留清申请执行案款计人民币1329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得案款173310元退还申请人。余款人民币1155690元,申请人庄留清与被执行人谢华才、王进平、高文伟于2013年10月8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谢华才、王进平、高文伟于2013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余款1155690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个执字第22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费人民币15690元,由被执行人谢华才、王进平、高文伟交纳(已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深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审判长 罗丽春
审判员 何昕媛
审判员 李京平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世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