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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振伟与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学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伟,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学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951号申请执行人张振伟。被执行人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卓,总经理。被执行人余学义。张振伟申请执行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学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振伟方木款27.5万元和违约金;二、被告余学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学义银行存款437024.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张军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