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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即执字第3030号

墨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墨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和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即执字第3030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嵩山二路222号。法定代表人张鲁晋。被执行人于和友。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即墨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和友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9)即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旭亮

审判员  张春波

审判员  于周旭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修仕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