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蓟民初字第3826号

天津市华隆畅管业有限公司与孙秀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华隆畅管业有限公司,孙秀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初字第3826号原告天津市华隆畅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尤古庄镇南朱庄村东。法定代表人吴颂华,公司经理。被告孙秀江(120225196303092778),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华隆畅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秀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送达应诉材料,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查无此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致使本院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天津市华隆畅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爱冰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杜艳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