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864号原告王某某,女,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湘市。委托代理人苏某某,临湘市。被告李某某,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汤某某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