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922号原告曾*兰,女,汉族,1991年12月19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被告贾*斌,男,汉族,1987年9月5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本院受理原告曾某兰诉被告贾某斌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权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兰负担。
审判员 **燕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娄鸿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