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沭华民初字第1548号

吴江市泽丰钢结构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东楚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2-22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江市泽丰钢结构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东楚纺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沭华民初字第1548号原告吴江市泽丰钢结构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汾湖镇金家坝埭上村。法定代表人唐永锋,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亚,江苏省沭阳县华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东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青伊湖镇工业集中区桑高路段2号。法定代表人金旭东,董事长。

原告吴江市泽丰钢结构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东楚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方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钢结构安装协议书》,约定原告包工包料。原告如期竣工后,被告仅付工程款80000元,余款250000元未付。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2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钢结构安装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包工包料,为被告工厂承建钢结构工程。《协议书》载明:“……六、安装总价:天棚价二十六万元,四个大门八千元,天沟二万元,双面封板4万3千元正,共计三十三万元正。

七、付款方式:……安装结束付10万元,余款春节过后逐步付款至2013年6月底一次性付清。……”原告依约定组织施工,完工后交付工程。2013年3月11日,被告管理人员吴方方出具《证明》,载明原告已完成被告厂内钢结构工程,并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陆续给付工程款80000元,原告索要余款未果,引起诉讼。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钢结构安装协议书》、吴方方出具的《证明》、调查笔录、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原、被告签订的《钢结构安装协议书》对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现原告承建的钢结构工程已完工并交付被告使用,而被告仅支付工程款80000元,余款250000元拖欠至今未付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江苏东楚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江市泽丰钢结构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010104000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

审判员 方 捷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仲军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