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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字第248号

新乐市宏胜水暖安装队与山西普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5-19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乐市宏胜水暖安装队,山西普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宏胜水暖安装队。住所地:河北省新乐市新兴路**号。负责人郭振辉。被执行人山西普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法定代表人钱祖祥,该公司经理。关于新乐市宏胜水暖安装队与山西普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2日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普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1450元(含诉讼费、执行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胜义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胡中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