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商终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济南凤翥贸易有限公司与济南瑞唐伟业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凤翥贸易有限公司,济南瑞唐伟业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济商终字第3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凤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郝伟,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娟、梁翠霞,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瑞唐伟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娄焕历、王波,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济南凤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翥贸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瑞唐伟业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唐伟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2)历城商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2年10月11日,瑞唐伟业公司与凤翥贸易公司签订编号为IT201200100018的工矿采购合同,约定瑞唐伟业公司购买凤翥贸易公司钢材,合同总额为526050元。结算方式及期限为现款结算,款到发货,预付总货款的40%为定金,交货期为20天内。合同签订后,瑞唐伟业公司于2012年10月11日、2012年10月12日向凤翥贸易公司共支付货款19万元。因瑞唐伟业公司购买的货物非现货,凤翥贸易公司没有与生产商签订钢材的购销合同,导致瑞唐伟业公司与凤翥贸易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凤翥贸易公司于2012年11月24日返还瑞唐伟业公司货款10万元。2012年10月11日,瑞唐伟业公司与山东莱州胜利锯片厂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因瑞唐伟业公司与凤翥贸易公司之间的合同未履行,导致瑞唐伟业公司与山东莱州胜利锯片厂签订的合同也未履行。瑞唐伟业公司赔偿山东莱州胜利锯片厂违约金7万元。瑞唐伟业公司要求凤翥贸易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95210元的计算方法为:合同总标的额为526050元,按照20%计算定金为105210元;瑞唐伟业公司支付凤翥贸易公司共计19万元,扣除定金后的货款应为84790元。因此,双倍返还定金数额210420元加上扣除定金后的货款84790元再扣除凤翥贸易公司已返还的10万元后,凤翥贸易公司应返还瑞唐伟业公司195210元。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在谁。瑞唐伟业公司主张其向凤翥贸易公司交纳19万元后,凤翥贸易公司承诺已预定货物;但凤翥贸易公司实际未订货,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在于凤翥贸易公司。针对其主张,瑞唐伟业公司提供录音资料予以证实。凤翥贸易公司辩称,因涉案钢材不是现货,根据合同约定,瑞唐伟业公司需交纳40%的货款作为定金后,凤翥贸易公司才能订货;瑞唐伟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够总货款的40%,凤翥贸易公司无法订货。因此,瑞唐伟业公司构成违约,其交纳的定金不应退还;凤翥贸易公司退还瑞唐伟业公司货款10万元是扣除定金后的货款。凤翥贸易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告知瑞唐伟业公司必须交够总货款的40%才能订货。原审法院认为,瑞唐伟业公司与凤翥贸易公司签订的工矿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瑞唐伟业公司需交纳总货款的40%计210420元作为定金;但瑞唐伟业公司实际向凤翥贸易公司交纳19万元。凤翥贸易公司接受后未提出异议,并承诺已预订货物,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协商变更了该项条款。现凤翥贸易公司以瑞唐伟业公司未足额交纳货款的40%,无法预订货物为由进行抗辩,理由不充分。因凤翥贸易公司未预订货物,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凤翥贸易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凤翥贸易公司应双倍返还定金。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瑞唐伟业公司要求按照总货款的20%计算定金计105210元,法院予以支持。凤翥贸易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数额扣除其已返还的10万元,凤翥贸易公司还应返还瑞唐伟业公司定金数额为110420元。因合同不能履行,瑞唐伟业公司已支付的超过定金部分的款项计84790元应予退还。因瑞唐伟业公司要求的双倍返还定金数额足以弥补其赔偿山东莱州胜利锯片厂的损失7万元,故瑞唐伟业公司要求凤翥贸易公司赔偿直接损失10035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济南凤翥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济南瑞唐伟业经贸有限公司定金110420元;二、被告济南凤翥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济南瑞唐伟业经贸有限公司货款84790元;三、驳回原告济南瑞唐伟业经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33元,原告济南瑞唐伟业经贸有限公司负担1529元,被告济南凤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204元。上诉人凤翥贸易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瑞唐伟业公司在没有足额支付40%预付款及剩余货款的情况下,凤翥贸易公司拒绝履行交货义务是在依法行使抗辩权,原审判决认定瑞唐伟业公司未足额支付预付款及剩余货款,凤翥贸易公司没有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了合同条款,系适用法律错误,与事实不符。2、瑞唐伟业公司在原审庭审辩论结束后提交的录音证据中,主体不明,且内容与本案案件事实明显矛盾,原审法院采纳该证据错误。3、瑞唐伟业公司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录音证据,应当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审法院组织质证系违反法定程序。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瑞唐伟业公司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瑞唐伟业公司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凤翥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凤翥贸易公司与瑞唐伟业公司签订的工矿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谁应该承担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凤翥贸易公司主张其未能按时预定货物系瑞唐伟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足额定金所致,瑞唐伟业公司向凤翥贸易公司交纳了19万元作为定金,虽未达到合同约定数额,但已超出法律规定的定金比例,双方采购合同并没有约定瑞唐伟业公司不按时付清定金将影响货物的交付,同时根据交易习惯交付定金的多少与货物交付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凤翥贸易公司该项主张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原审法院认定凤翥贸易公司未按时预定货物导致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并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关于瑞唐伟业公司提供的录音证据适用问题,在原审庭审结束后,瑞唐伟业公司提供了录音证据,凤翥贸易公司虽提出异议但进行了质证,原审组织质证并采信该证据虽有瑕疵,但对凤翥贸易公司违约责任的认定是正确的,判决结果亦无不当。凤翥贸易公司以此为由主张驳回瑞唐伟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733元,由上诉人济南凤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萍审判员 刘 霞审判员 宋海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党龙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