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1386号原告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法定代表人魏书强。委托代理人赵岩,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岩龙,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远东国际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罗毅。本院受理原告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远东国际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远东国际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实际经营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在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XXX号高阳大楼2楼G座,因此,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上海远东国际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经工商登记的公司住所地位于本区辖区内,因此,本案由本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远东国际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远东国际桥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绍辉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于 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