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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一初字第008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钱贯强与黄山市新港刷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贯强,黄山市新港刷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822号原告:钱贯强,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代理人:房后昌,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市新港刷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钱贯强诉被告黄山市新港刷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黄山市黄山市新港刷业有限公司已被依法吊销,故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贯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3元,减半收取866.5元,由原告钱贯强负担。审判员  杨宝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安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