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民初字第1817号
原告:姚某。
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审判员 朱艳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韩青
姚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民初字第1817号
原告:姚某。
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审判员 朱艳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韩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