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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民初字第1817号

姚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6-1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姚某,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民初字第1817号

原告:姚某。

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审判员  朱艳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韩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