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刑执字第17112号罪犯沈美兰,女,汉族,1965年1月15日出生于甘肃省兰州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02)昆铁中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美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以(2003)云高刑复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
二○○五年二月五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云高刑执字第1111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云高刑执字第3842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一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于
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系病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特殊表扬1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病犯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沈美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11月10日起至2024年6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包建明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邓亚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