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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钟╳与被执行人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X,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钟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兴业县X镇**号。被执行人陈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兴业县XX镇**号。申请执行人钟X与被执行人陈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兴民一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XX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陈XX存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县支行的存款偿还了债务,现申请执行人钟X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兴民一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寿强审 判 员  杨永莉代理审判员  文志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陆海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