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钟╳与被执行人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X,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钟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兴业县X镇**号。被执行人陈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兴业县XX镇**号。申请执行人钟X与被执行人陈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兴民一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XX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陈XX存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县支行的存款偿还了债务,现申请执行人钟X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兴民一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寿强审 判 员 杨永莉代理审判员 文志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陆海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