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福民二初字第15号 原告杨濡溥(曾用名杨贵生),男,1952年08月28日生,傈僳族,住福贡县。 被告恩早叶,男,1960年10月1日生,怒族,住福贡县。 被告三前冷,女,傈僳族,住福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濡溥诉被告恩早叶、三前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濡溥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濡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濡溥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675.00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杨濡溥承担。
审判员 杨 凤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玉婷 附:与本裁定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