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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福民二初字第15号

杨濡溥与恩早叶、前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云南省福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濡溥;恩早叶;前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福民二初字第15号 原告杨濡溥(曾用名杨贵生),男,1952年08月28日生,傈僳族,住福贡县。 被告恩早叶,男,1960年10月1日生,怒族,住福贡县。 被告三前冷,女,傈僳族,住福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濡溥诉被告恩早叶、三前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濡溥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濡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濡溥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675.00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杨濡溥承担。

审判员 杨 凤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玉婷 附:与本裁定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