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三初字第460号
原告:王文雨,男,汉族,1952年6月3日出生,现住枣强县。
被告:孟庆展,男,汉族,现住枣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雨与被告孟庆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雨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文雨承担。
审判员 李金光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梁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