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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浦商初字第842号

周展与浦江县豪特家纺有限公司、程勇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3-11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展,浦江县豪特家纺有限公司,程勇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浦商初字第842号原告周展。被告浦江县豪特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普生。被告程勇进。

原告周展与被告浦江县豪特家纺有限公司、程勇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12年4月20日,被告浦江县豪特家纺有限公司,因企业资金周转之需,向原告借得人民币100万元整,双方约定月息二分,借期一年,且由被告程勇进担保。9月2日原告向担保人提出支付利息要求,9月27日原告收到从农行转入利息12万元整。借款期限届满,原告已向被告浦江县豪特家纺有限公司主张权利无着,再向担保人程勇进催讨无果。要求:1、判令被告浦江县豪特家纺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120000元,合计人民币1120000元;2、判令被告程勇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2013年1月29日,浦江县公安局作出浦公刑立字(2013)10004号立案决定书,决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对程勇进立案侦查。本案债务人程勇进可能涉嫌犯罪,故应对本案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鉴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展的起诉。案件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周展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国振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代

书记员 江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