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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64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胡文杰与十堰万佳物流有限公司、段亮亮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杰,十堰万佳物流有限公司,段亮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644-3号原告:胡文杰。被告:十堰万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朝阳南路*号*幢1-1。法定代表人段亮亮。被告:段亮亮,十堰万佳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胡文杰诉被告十堰万佳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段亮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64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胡文杰申请撤回对被告十堰万佳物流有限公司和被告段亮亮的起诉,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段亮亮价值10000元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胡文杰提供担保的房产,产权证号为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志勇审 判 员  张 东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怡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