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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27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730-1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陕******、陕*******、陕*******及陕*******号车或被告名下的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陕******、陕*******、陕*******及陕*******号车或被告名下的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冉小冰人民陪审员  田雅丽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朱亚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