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27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730-1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陕******、陕*******、陕*******及陕*******号车或被告名下的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陕******、陕*******、陕*******及陕*******号车或被告名下的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冉小冰人民陪审员 田雅丽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朱亚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