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奉民一(民)初字第3046号 原告顾怀宇。 委托代理人张辉,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澜芮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锡。 原告顾怀宇与被告上海澜芮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怀宇诉称,2012年8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执业医师辅导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原告参加被告设立的“全国执业医师VIP辅导班”,原告向被告缴纳费用为人民币20,000元(以下币种同),考试之前支付12,000元,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后3日内支付8,000元,如原告无法达到执业医师考试及格分数线,原告可以要求被告退款。原告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了6,000元,于2012年9月4日又支付了6,000元,之后,原告参加了被告的上述辅导班并参加了2012年度医师资格考试,2012年12月考试成绩公布,原告未能达到医师资格考试及格线。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原、被告间的执业医师辅导协议;2、被告退还原告报名费12,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元。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设立教育培训班向原告收取费用的行为,系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行为,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故
本院认为原告顾怀宇起诉不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顾怀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元观
代理
审判员 徐 菁
人民陪审员 龚贤明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唐桂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