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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执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XX堂、吴爱升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堂,吴爱升,吴江卫,吴玉国,吴玉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958号申请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法定代表人赵连东,理事长。企业代码:16576903-7被执行人XX堂。被执行人吴爱升。被执行人吴江卫。被执行人吴玉国,被执行人吴玉昌,上列当事人因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17日审结。该案(2012)乐商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多次执行未果,且申请人亦不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乐商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穆彦庆执行员  杨元钦执行员  秦建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吴卫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