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执字第012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西安市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1265-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田某。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文某。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19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其案款407865.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举证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扣划,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另查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依法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407865.7元,已受偿70688.75元,未受偿337176.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3)灞执字第008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