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林苏芬与杨小央、陈时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苏芬,杨小央,陈时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354号原告:林苏芬。被告:杨小央。被告:陈时干。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苏芬诉被告杨小央、陈时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苏芬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娄伟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林志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