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761号
原告:陈城镇。
被告:陆广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城镇与被告陆广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城镇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城镇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董 灿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代
书 记员 叶权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
陈城镇与陆广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761号
原告:陈城镇。
被告:陆广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城镇与被告陆广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城镇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城镇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董 灿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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