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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民一初字第03175号

孙树朋与刘二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8-04-28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树朋,刘二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3175号

原告:孙树朋,男,195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汪保柱,怀远县找郢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二英,女,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树朋与被告刘二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树朋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树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树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树朋负担。

审判员  蒋祝新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葛新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