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3175号
原告:孙树朋,男,195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汪保柱,怀远县找郢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二英,女,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树朋与被告刘二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树朋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树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树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树朋负担。
审判员 蒋祝新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葛新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