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执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永海、张禾刚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940号申请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连东,理事长。企业代码:16576903-7被执行人张永海。被执行人张禾刚。被执行人张禾春。被执行人张禾成。被执行人张禾亮。上列当事人因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17日审结。该案(2012)乐商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多次执行未果,且申请人亦不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2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乐商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穆彦庆执行员 杨元钦执行员 秦建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吴卫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