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唐执字第20-03号申请执行人关真国,男,汉族,1963年4月2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大石桥市兴达冶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珍,该公司经理。关真国与大石桥市兴达冶耐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的(2012)唐民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石桥市兴达冶耐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关真国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唐民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借款利息壹佰肆拾万元整(140万元),由大石桥市兴达冶耐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前付清;第三项如到期未能履行本协议,加收被告大石桥市兴达冶耐有限公司贰拾万元(20万元)违约金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兰金生执行员 刘兴义执行员 马海鹏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周东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