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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民五劳仲字第238号

东莞市恒宇仪器有限公司与周三根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2-17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东莞市恒宇仪器有限公司,周三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民五劳仲字第238号

申请人:东莞市恒宇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厚德上梁洲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龙,总经理。

被

申请人:周三根,男,汉族,1971年11月出生。申请人东莞市恒宇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宇公司)与被申请人周三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道滘仲裁庭仲裁后,仲裁庭于2013年5月9日作出东劳人仲道滘庭案字(2013)19号仲裁裁决书,并于2013年5月16日、17日分别向周三根与恒宇公司送达了仲裁裁决书。恒宇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道滘仲裁庭裁决:

一、周三根、恒宇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

二、恒宇公司支付周三根2013年2、3月工资3862元;

三、恒宇工资支付周三根赔偿金5330元。申请人恒宇公司称:

一、仲裁庭适用法律错误。周三根进入恒宇公司上班只有21天,期间请事假2天,实际工作13天半,未满一个月,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二、仲裁庭认定事实错误。恒宇公司提交了《恒宇仪器有限公司生产人员工作日报表》证明周三根在考核中为不及格,且在工作中弄虚作假,该证据充分证明周三根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员工入职档案》由周三根签名并加盖恒宇公司行政部印章,约定了试用期。仲裁推定周三根月工资为5330元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恒宇公司请求:撤销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道滘仲裁庭东劳人仲道滘庭案字(2013)19号仲裁裁决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终局裁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需特别指出的是,根据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仲裁裁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不作审查。从申请人恒宇公司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来看,恒宇公司并未指出仲裁裁决存在上述第(二)至(六)项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因此本院仅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上述第(三)项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本案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恒宇公司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其辞退周三根合法,亦未充分举证周三根的月平均工资数额,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仲裁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七条及上述证据规则的规定,裁决由恒宇公司支付周三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处理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恒宇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法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东莞市恒宇仪器有限公司撤销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道滘仲裁庭东劳人仲道滘庭案字(2013)1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恒宇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志超

审 判 员  杨玲冰

代理

审判员  王 聪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尹钧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