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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六安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邓某甲、邓某乙、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邓某甲,邓某乙,黄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693号原告:六安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斐,六安市金安区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甲。被告:邓某乙。被告:黄某。原告六安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某甲、邓某乙、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六安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某甲、邓某乙、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六安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1月27日,被告邓某甲到原告处购买车辆,双方签订了购车协议办理了相关手续,当时被告邓某甲给付了购车款50000元,下欠原告购车款43800元,双方立据为证。被告邓某乙、黄某作为担保人,对该笔债务提供担保。后被告于2012年10月21日还款10000元,现下欠33800元。该笔欠款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邓某甲偿还原告欠款33800元及利息,被告邓某乙、黄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诉请意见,举出以下证据:证据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证明原告系本案适格主体。证据二、身份证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表,证明被告身份基本信息情况,且系本案适格主体。证据三、汽车买卖合同、欠条,证明双方系汽车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邓某甲欠原告购车款3万多元,被告邓某乙、黄某作为该笔欠款的担保人,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邓某甲未作书面答辩。被告邓某乙未作书面答辩。被告黄某未作书面答辩。经当庭举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一、二、三予以认可,据此本院查明的事实为,2010年1月27日,被告邓某甲到原告处购买车辆,双方签订了《六安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产品买卖合同》,被告邓某甲购买原告黄海汽车一辆,价值93800元,双方办理了相关手续,当时被告邓某甲给付了购车款50000元,下欠原告购车款43800元,被告邓某甲于立欠条一张,被告邓某乙、黄某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对该笔欠款提供了担保。2012年10月21日被告邓某乙还款10000元,现下欠338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举证及当庭陈述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邓某甲签订的《六安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产品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现被告没有履行全部付款义务,而是立了欠条一张,并由被告邓某乙、黄某提供担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原告要求被告邓某甲偿还欠款33800元,被告邓某乙、黄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邓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六安市某汽车欠款33800元。二、被告邓某乙、黄某对上述款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6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月华审 判 员  何修胜人民陪审员  郭跃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张金瑞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