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3866号原告绍兴市泓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利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坚军。被告陈启臻。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泓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启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泓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泓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绍兴市泓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 晖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培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