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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民初字第3866号

绍兴市泓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启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4-28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绍兴市泓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启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3866号原告绍兴市泓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利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坚军。被告陈启臻。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泓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启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泓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泓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绍兴市泓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 晖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培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