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岐执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陈录翠与被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录翠,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岐执字第00213号申请人陈录翠,女,生于1966年1月1日,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经二路164号。法定代表人范继勇,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录翠与被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岐民一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陈录翠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由被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给付申请人陈录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财产损失等共计10947.3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自觉履行了义务,执行标的已发还申请人,本案已执行完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岐民一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景东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辛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