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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硚口执字第01062-3号

王喜琴、朱汉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喜琴,朱汉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硚口执字第01062-3号

申请执行人:王喜琴,女,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武汉市硚口区。

被执行人:朱汉军,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硚口商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调解书,于

二0一三年十月十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汉军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朱汉军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良华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乐 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