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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川民初字第019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周口市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瑞公司)与被告朱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口市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朱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川民初字第01920号原告周口市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芙蓉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周口市交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某,男。原告周口市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瑞公司)与被告朱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祥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祥瑞公司诉称,2009年5月12日,被告来周口与原告协商,同意将办公所有的车辆豫PF36**号厢式货车挂靠在原告名下运营,并每年缴纳挂靠管理费1500元,当日在周口签订的挂靠合同约定,车辆风险收益归被告,车辆运输造成原告损失由被告承担,并将车辆抵押给原告,如损失超过货物价值,不足部分由被告承担。2009年7月22日,被告以原告名义与武汉川渝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途中车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货物损坏。经武汉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95820元,并承担诉讼费7240元,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调解结案,被告共赔偿货主损失120000余元,先预支50000元,下余70000元在10月1日前付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当时朱风儒称困难,由公司先垫付,等待我5月份之前还清已垫付款50000元,下余款项8月份之前全部还清。为使损失降低,原告已为被告垫付120000元,而被告却避而不见,为此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交通事故货物赔偿款12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管理费滞纳金5000元。被告朱某某缺席未答辩。原告在庭审中提交有如下证据,1.挂靠合同一份,证明被告车辆与原告系挂靠关系。2.(2010)东民商初字第195号判决书一份,证明被告因运输合同发生纠纷造成第三者损失是395820.8元,原告承担50%的连带责任。3.(2011)武民二终字第144号调解书一份,证明二审法院针对一审判决做出调解,原告承担损失122000元。4.收据及证明,证明原告在连带责任范围内已替被告赔偿120000元,武汉川渝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调解书已由原告代为履行完毕。5.被告行车证、驾驶证、身份证各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适格。被告在讼诉中缺席未质证也未提交证据。经庭审查明,2009年5月12日,原、被告协商一致,同意将被告所有的车辆豫PF36**号厢式货车挂靠在原告名下运营,每年缴纳挂靠管理费1500元,并签订书面挂靠合同约定,车辆风险收益归被告,车辆运输造成原告损失由被告承担,并将车辆抵押给原告,如损失超过货物价值,不足部分由被告承担。2009年7月22日,被告以原告名义与武汉川渝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途中车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货物损坏。经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判令被告赔偿获知各项损失395820元,并承担诉讼费7240元,判令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结案,被告朱某某共赔偿货主损失122000元,由原告先预支50000元,下余款项由被告朱某某在2011年10月1日前付清,逾期按原判决执行。现原告已支付武汉川渝物流发展有限公司120000元,武汉川渝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表示已收到案件执行款,原告依据挂靠合同向被告追偿。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车辆挂靠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依据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已为被告垫付120000元赔偿款,有权向被告予以追偿。故对原告的诉请第一项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第二项没有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口市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垫付款120000元。二、驳回原告周口市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被告朱某某承担。如不按照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 英审判员 晋京豫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赵珺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