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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寒民初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立峰与张波涛、王希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峰,张波涛,王希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寒民初字第231-2号原告王立峰。被告张波涛。被告王希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峰与被告张波涛、王希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准许原告王立峰撤回对被告张波涛、王希光的起诉。原告同时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告张波涛所有的鲁G×××××汽车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波涛所有的鲁G×××××汽车的查封。审 判 长  徐 霞代理审判员  王美丽代理审判员  苗 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