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寒民初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立峰与张波涛、王希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峰,张波涛,王希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寒民初字第231-2号原告王立峰。被告张波涛。被告王希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峰与被告张波涛、王希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准许原告王立峰撤回对被告张波涛、王希光的起诉。原告同时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告张波涛所有的鲁G×××××汽车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波涛所有的鲁G×××××汽车的查封。审 判 长 徐 霞代理审判员 王美丽代理审判员 苗 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