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民初字第2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孙泮龙与王翠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泮龙,王翠芹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2581号原告孙泮龙,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翠芹,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孙泮龙与被告王翠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孙泮龙向本院提供被告王翠芹的地址不准确,致使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泮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宝刚审 判 员 刘 亭人民陪审员 魏喜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正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