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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2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孙泮龙与王翠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泮龙,王翠芹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2581号原告孙泮龙,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翠芹,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孙泮龙与被告王翠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孙泮龙向本院提供被告王翠芹的地址不准确,致使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泮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宝刚审 判 员  刘 亭人民陪审员  魏喜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正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