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5民初1852号
原告:李生唐,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许庄南里**楼1门*号,身份证号码1302031964********。
被告:杨秀云,女,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东马各庄村南大街**号,身份证号码1302051964********。
被告:王玉柱,男,196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东马各庄村南大街**号,身份证号码1302051962********。
原告李生唐与被告杨秀云、王玉柱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田会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生唐及其委托代理人谭华新,被告杨秀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玉柱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生唐诉称,被告杨秀云、李生唐系夫妻关系,2010年7月10日,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坐落在东马村村南有三间平房,经甲(杨秀云)乙(李生唐)双方商定,甲方同意甲方的三间平正房改后按实际发生的平米数甲乙双方各得50%.此协议在协议上签字之日起生效。”2016年8月,该房涉及征收拆迁,被告已得到征收拆迁补偿款,但被告不愿依约定将拆迁所得补偿款的一般给付原告。由于三间平正房的征收拆迁数额原告目前无法自行取得,需要法院到越河乡政府予以调取,故诉讼请求暂按10万元主张,待取得准确的三间平正房的拆迁款数额后再变更诉讼请求。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二被告继续履行《协议》,依约定将征收拆迁所得补偿款一半给付原告,暂按10万元主张;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杨秀云、王玉柱辩称,原告所诉索要补偿款一案,事实是坐落在东马村村南三间平正房没有给补偿款,越河镇政府已将三间房强制拆迁,原告应当向镇政府申诉,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被告杨守东、王桂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会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建
代理
审判员 金靓靓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