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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中刑执字第2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和明强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丽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和明强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丽中刑执字第2129号罪犯和明强,男,纳西族,1967年8月23日出生于云南省丽江市。现在丽江监狱服刑。云南省玉龙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2008)玉法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和明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期自2008年5月17日起至2021年5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曾被本院减刑3年零4个月。执行机关丽江监狱于2013年9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丽江监狱提出,罪犯和明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1年11月至2013年5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特殊表扬2次,被评为201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2011年度“省级特殊学校优秀教员”,被评为2012年度云南省“丽江监狱优秀教员”。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和明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积”审批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和明强减去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1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廷江审判员  王忠玉审判员  陈 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杨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