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清中法民一终字第5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地址:清远市。
负责人:杨丙江,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毅超,该公司职员。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聆幼,女,193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连州市。
委托代理人:黄福和,男,194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连州市。
原审
被告:许峰,男,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连州市。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聆幼、原审被告许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连州市人民法院(2013)清连法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原审的意见何聆幼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许峰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失费合计55457.04元。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先予承担赔偿责任。主要事实和理由是:2012年1月14日18时30分,许峰驾驶粤RYY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连州市连州镇高塘街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高塘街路段时,碰撞行人何聆幼,造成何聆幼受伤的交通事故。同年4月27日,连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第2012B00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峰承担全部责任,何聆幼不承担责任。何聆幼受伤后当即被送入连州市人民医院治疗至同年2月27日出院。同年11月16日,经广东清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九级伤残。许峰驾驶的粤RYY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何聆幼从2009年起一直与儿子邓子强在连州镇兴贤路公安大厦9-10号居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答辩称:何聆幼的各项诉请,请法院依法核清,剔除不合理部分。何聆幼自行委托鉴定,对其鉴定结论有异议,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计算,就残疾赔偿金亦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交通费无票据不认可,营养费没有医嘱而不认可。鉴定费和诉讼费,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许峰辩称:答辩人对事故发生、结果和责任划分无异议,答辩人已支付餐费463元、医疗费33945.98元、护理费3800元。出院护理应依法计算,营养费、精神抚慰金按情况计算。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票据计算。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1月14日18时30分,许峰驾驶粤RYY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连州市连州镇高塘街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高塘街路段时,碰撞行人何聆幼,造成何聆幼受伤的交通事故。同年4月27日,连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第2012B00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峰承担全部责任,何聆幼不承担责任。何聆幼受伤后当即被送入连州市人民医院治疗至同年2月27日出院,用去治疗费33945.89元,此款由许峰预付,此外,许峰还预付餐费463元和护理费3800元;住院期间需一人护理,建议出院后继续治疗、定期门诊复查和全休三个月;同年6月14日至8月16日,在连州市人民医院门诊检查治疗,用去检查治疗费1060.52元。同年11月16日,由连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连州中队委托,广东清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同年11月20日作出广清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5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为九级伤残,用去鉴定费1800元、交通费320元。许峰驾驶的粤RYY9**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为许峰本人,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300000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其有效期均为2011年8月24日至2012年8月23日。何聆幼为农业家庭户,从2009年起一直随儿子邓子强在连州镇兴贤路公安大厦首层9-10号居住,邓子强经营早餐店。原审法院判决理由和结果原审法院认为,2012年1月14日18时30分,许峰驾驶粤RYY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连州市连州镇高塘街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高塘街路段时,碰撞行人何聆幼,造成何聆幼受伤的交通事故。连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峰承担全部责任,何聆幼不承担责任。何聆幼受伤后当即被送入连州市人民医院治疗至同年2月27日出院,住院期间,许峰预付治疗费、餐费和护理费共38208.89元。许峰驾驶的粤RYY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300000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承保期间,均为各方当事人确认的事实,应作为定案的事实依据。根据何聆幼的举证情况及诉请的损害赔偿项目范围,依照法律及相关规定,对何聆幼的损失,参照《广东省201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认定为:1、医疗费1060.52元。2、残疾赔偿金26897.48元。3、鉴定费1800元。4、治疗及鉴定交通费酌情计算1000元。5、精神抚慰金酌情赔偿8000元。6、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减除许峰已付463元后,为1737元。7、护理费4724.15元,扣减已付3800元,应再支付924.15元。以上合计41419.15元,此款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39619.15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赔偿鉴定费1800元。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41419.15元给何聆幼。
二、驳回何聆幼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二审的意见原审宣判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依法改判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的认定。3、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是:1、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住院44日与事实不符,判处住院伙食补助费1737元、护理费924.15元计算错误。被上诉人住院期限是2012年1月14日起至2012年2月27日止,住院天数应是34日,因此,住院伙食补助费是1700元,扣减许峰已付的463元,上诉人仍需赔付1237元。同理,护理费应按50元/日计算,住院34日,即1700元,许峰垫付3800元还多支付2100元。2、诉讼费不应由上诉人承担。首先,诉讼费的承担应是按照败诉比例分配。其次,上诉人在事故中无过错,只是承担赔付责任的角色,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不应承担诉讼费。
被上诉人何聆幼答辩称:
一、原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正确。许峰只支付了19天的护理费,是他自己雇请人护理的,每天200元,共支付了3800元。其余时间是答辩人的亲人护理。
二、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原审被告许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也无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的事实、判决理由和结果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二审应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上诉认为何聆幼住院天数为34日。对此,根据连州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显示,何聆幼的住院时间是2012年1月14日至2012年2月27日,共44日。因此,原审判决以44日为住院天数计算何聆幼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护理费,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593元,由许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86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苏永术
审 判 员 张廷青
代理
审判员 余允添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汤有金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第三十六条: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