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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民终字第1035号

郑红勤与扬州友好医院油田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6-16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郑红勤,扬州友好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民终字第10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红勤,女,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友好医院。法定代表人贾玉清,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朱林龙,该院医护部长。委托代理人齐笑鸣,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红勤与被上诉人扬州友好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2013)扬江民初字第17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上诉人郑红勤曾与被上诉人扬州友好医院下属部门洪泽分院发生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郑红勤将江苏石油勘探局职工医院(被上诉人原名)及江苏石油勘探局职工医院洪泽分院起诉至洪泽县人民法院,该院判决后各方均不服,上诉至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该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调解协议约定“郑红勤不再就本案事实向江苏石油勘探局职工医院、洪泽分院主张任何权利,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红勤不服,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裁定驳回郑红勤的再审申请后,郑红勤仍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指定本院复查,本院驳回了郑红勤的再审申请。郑红勤仍不服,再次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裁定驳回郑红勤的再审申请。现郑红勤认为存在扩大损害,故诉至原审法院。原审原告诉请要求判决原审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万元。原审认为,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且双方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原告郑红勤不再就本案事实向被告以及江苏石油勘探局职工医院洪泽分院主张任何权利,故原告再次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郑红勤的起诉。宣判后,郑红勤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主要理由为:本次诉讼系针对扩大的伤害,不存在一事不再理的情况,故应予撤销。扬州友好医院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原审查明的事实无出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约定不再就本案事实再行主张权利并已履行,已实质性处理完毕双方纠纷。郑红勤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法院不应对双方纠纷再行处理,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志平

代理

审判员  韩 凯

代理

审判员  苏岐华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郝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