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一法民五初字第712号
原告:中山市嘉宏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西区隆平村,组织机构代码78202363-6。
法定代表人:陈志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艳丽、郭鲜丽,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翠娟,女,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原告中山市嘉宏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翠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丁向娜独任审理。经查:在原告因不服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仲案字[2013]2377号仲裁裁决而提起本案诉讼之前,被告黄翠娟已就同一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案号为(2013)中一法民五初字第656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本案原、被告均不服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仲案字[2013]2377号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起诉,根据上述规定,两案应并案审理,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故应将本案并入(2013)中一法民五初字第656号案,与该案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并入(2013)中一法民五初字第656号案,与该案并案审理。
审判员 丁向娜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梁心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