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执字第00722号
申请执行人:李长凤,女,汉族,1968年7月10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沈术芝,女,汉族,1983年12月20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凤民一初字第009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沈术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术芝给付申请人李长凤各项损失共计15927.29元。但被执行人沈术芝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沈术芝及配偶崔正安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术芝及配偶崔正安的银行存款16178.2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之水
代理
审判员 刘世毅
代理
审判员 计奡舜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杨新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