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1167号原告张艳霞,女,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苏应斌,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王合军,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霞与被告苏应斌、王合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霞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张艳霞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新民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杨雅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