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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1167号

张艳霞与苏应斌、王合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9-12-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张艳霞;苏应斌;王合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1167号原告张艳霞,女,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苏应斌,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王合军,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霞与被告苏应斌、王合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霞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张艳霞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新民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杨雅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