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港商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医救与徐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医救,徐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港商初字第238号原告:王医救。被告:徐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医救与被告徐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医救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医救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医救撤回对被告徐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医救负担。审 判 员 蒋益芬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代书记员 宋 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