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东孝民初字第274号

傅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6-05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傅某,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孝民初字第274号原告傅某。被告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傅某负担。

审 判 员 曹立新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代

书记员 金巧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