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孝民初字第274号原告傅某。被告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傅某负担。
审 判 员 曹立新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代
书记员 金巧芳 来源:
傅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孝民初字第274号原告傅某。被告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傅某负担。
审 判 员 曹立新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代
书记员 金巧芳 来源: